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河道管理工作,保障河道行洪及堤防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管理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及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复核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通知》的要求,县水利局对遂川江右岸枚江镇莲溪村至下湖村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进行了合理优化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河道管理范围
本次调整公告河道管理范围为:遂川江右岸,起于枚江镇莲溪村,终于枚江镇下湖村,河道管理划定河长1.5公里。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问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与河岸交线往陆域水平延伸5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二、法律禁止行为
1.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 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 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3) 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 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4.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5.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特此公告
遂川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6日